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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演艺设备行业商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日通过)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演艺设备行业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每一年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东演艺设备行业商会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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