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演艺设备行业商会理事会制度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日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商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演艺设备行业商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商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工作报告;
(三)决定本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商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本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东演艺设备行业商会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