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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演艺设备行业商会会长办公会议制度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公正、公平、公开办会理念和民主决策机制,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演艺设备行业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出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秘书长列席。

第三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副会长提议,就可以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条:会长办公会议至少一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常务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动议须经全体常务副会长2/3同意方能提交理事会表决。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在理事会上公告。

第五条:会长办公会议的性质和任务:理事会的预备会和指导、监督、检查秘书处日常工作的联席会。解决执行理事会决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起草商会的管理制度和行业的行为规范;接受秘书长的工作汇报,决定秘书长的报酬、奖金;根据秘书长提名聘用或解聘秘书处或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决定其报酬;讨论对商会管理、对行业发展等有重大影响而复杂的问题,形成提交理事会表决的动议;决定接下来会长办公(扩大)会议或理事会的流程、主题和时间。

第六条:本制度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会长办公会议解释。



                                           广东演艺设备行业商会

201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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