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演艺设备行业商会秘书长聘用制度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会常设机构——秘书处的管理和高效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演艺设备行业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聘用、专职。
第三条 可以通过招聘、推荐、自荐等方式公开招聘秘书长,经会长提名由理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
第四条: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诚信、传达信息准确不歪曲,善于听取不同意见,执行力强,具有一个修养(健康向上的人生观、宽容待人的胸怀、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的美德)、三个素质(政治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七个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统筹能力、表达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社会组织秘书长工作经历的优先录用。
第五条: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行使《广东演艺设备行业商会章程》所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秘书长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时,应向会长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会长或会长办公会议对秘书长的工作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并根据工作态度、工作效果、团队建设、物价指标等,决定或调整秘书长的报酬、奖金。
第七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
广东演艺设备行业商会
2013-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