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演艺设备行业商会监事会制度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日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商会监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演艺设备行业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一名监事长、四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扩大)会议、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向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扩大)会议、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扩大)会议、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扩大)会议、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代表)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罢免;监督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扩大)会议、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扩大)会议、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东演艺设备行业商会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