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广东演艺设备行业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英文名称为Industry Association Of South China Entertainment Equipment,简称:SCEE。 第二条 本商会由广东演艺设备行业广大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国际惯例,开展促进中国演艺设备厂商与世界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增进中国演艺设备行业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同行业相互了解与友谊;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担当政府行政管理的参谋助手,建立行业协调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为演艺文化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商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行政区域内。 第六条 本商会会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迎宾路179号时代创意园B栋802、8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邀请和接待国外演艺设备行业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演艺行业代表团出国访问与考察,与有关演艺行业组织和商会开展交流与合作;参加有关演艺行业组织及其活动;组织、参加或与国外相关机构联合召开有关行业合作方面的会议。 (二)促进广东演艺设备行业与内地及港、澳、台地区交流与合作。 (三)增进本商会会员间的友谊、合作与交流;组织举办专业灯光、专业音响、舞台机械等专业展览会及参加国际相关行业的展览会与技术交流会。 (四)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产品信息;联系、组织行业洽谈和技术交流活动;向国内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相关行业信息和服务;编辑、出版刊物(含电子刊物及其它刊物)。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资质评定、资格认证、评优评奖、职称评审等专业技术工作,为会员企业和其它相关企业提供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界有关情况和意见;研究行业领域的有关问题,向企业提供参考意见;组织行业调查研究,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行业决策依据。 (六)协助会员企业办理经济贸易仲裁和调解业务,解决各种经济贸易纠纷;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服务;联合相关行业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和进出口磋商机制,支持会员企业开展维权活动,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 (七)协助会员企业办理广东企业的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业务,提供知识产权和咨询、解决争议等法律服务。 (八)办理政府授权或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商会实行单位会员制。本商会会员为从事演艺设备行业包括专业灯光、专业音响、舞台机械等专业器材设备以及舞台美术等方面的企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商会的章程、认同本商会宗旨; (二)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演艺设备研究、生产、经营、经销、制造演艺设备,经合法登记的单位、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一名正式会员推荐,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商会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本商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出席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参与本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三)对本商会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商会及广东演艺设备行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行业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类别 (一)正式会员 履行入会手续、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参加会务的会员为正式会员,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二)名誉会员 本商会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或对本商会贡献较大者为名誉会员。名誉会员不需缴纳会费。名誉会员可以参加会务和服务活动,但不具有正式会员应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6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4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20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10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届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和除名: (一)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将由本商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时,由本商会视实际情况,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予以劝退或者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商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以及发展规划;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监事;决定本商会的选举办法;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本商会的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商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决策执行机构。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可根据会长办公会议的提名决定聘任名誉会员、名誉理事、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工作报告; (三)决定本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处分和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商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 (一)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会成员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商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为本商会的监督机构,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监事长由监事会会议推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参照理事会会议的召开期限、会议方式以及表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工作: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广东演艺设备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商会设会长一人,监事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商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商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商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商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章程由2013年7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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